
经查,当事人未经音视频制作者许可,复制其音乐作品制作成U盘、SD卡进行售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结合《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侵权复制品U盘10个、SD卡10个,并给予警告。

贩卖音乐光碟、U盘等非正版授权的音像制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商家切勿贪图一时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广大群众若有购买需求,请购买正版授权音乐,切勿助长非法贩卖之风。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