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于涉案私人影院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在违法行为发现后主动停止影片放映服务,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5个移动硬盘,并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以查办该案为契机,践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向辖区私人影院及其从业人员普及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更加健康、和谐、安定、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节选)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节选)
国权办〔2006〕43号
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核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节选)
国版发〔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