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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2 11:39
1月18日,将乐县文旅局执法人员在水南镇喇叭口路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车辆在路边非法设置移动摊位,车厢内部被改造用于销售“车载热播U盘”,并有明显招牌标识。执法人员迅速介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
现场查获非法销售含有盗版音乐的U盘14个、SD卡1张和光盘12张。这些产品均未经授权,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将乐县文旅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侵权复制品U盘、SD卡、光盘,并给予警告。
温馨提示
贩卖音乐光碟、U盘等非正版授权的音像制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商家切勿贪图一时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将乐县文旅局呼吁广大市民若有购买需求,请购买正版授权音乐,切勿助长非法贩卖之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